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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括《夢溪筆談》“嘉祐中,進士奏名訖”原文逐句翻譯

[移動版] 作者:佚名

嘉祐中,進士奏名訖,未御試,京師妄傳王俊民為狀元,嘉祐年間,貢院奏上進士名冊后,尚未殿試,京師已妄傳王俊民將為狀元。

不知言之所起,人亦莫知俊民為何人。這種傳言不知是從哪里來的,人們也不知道王俊民為何人。

及御試,王荊公時為知制誥,與天章閣待制楊樂道二人為詳定官。等到殿試時,王荊公當時為知制誥,與天章閣待制楊樂道二人同為詳定官。

舊制,御試舉人設初考官,先定等第;按以往的制度,殿試舉人設初考官先閱試卷,確定合格者的等次;

復彌之,以送覆考官,再定等第;再封彌試卷,送覆考官審核,進一步確定等次;

乃付詳定官,發(fā)初考官所定等,以對覆考之等,然后才交付詳定官,拆封看初考官所定的等次,以與覆考官所定的等次對照,

如同即已,不同則詳其程文,當從初考或從覆考為定,即不得別立等。如果二者相同就不再變動,如果不同就再詳閱不同者的試卷,或從初考官所定,或從覆考官所定,均不得另外確定等次。

是時王荊公以初、覆考所定第一人皆未允當,于行間別取一人為狀首;楊樂道守法,以為不可。其時王荊公以為初考、覆考所定的第一人都不允當,欲從名冊上另外取一人為狀頭;楊樂道堅持舊有的法規(guī),不同意這樣做。

議論未決,太常少卿朱從道時為封彌官,聞之,二人的爭議還沒有結(jié)果,太常少卿朱從道這時為封彌官,聞知此事,

謂同舍曰:“二公何用力爭?從道十日前已聞王俊民為狀元。就對同掌封彌的人說:“二公何必要力爭,我在十天前就已聽說王俊民為狀元

事必前定,二公徒自苦耳。”其事必然是預先定下來的,二公只不過自尋煩惱罷了。”

既而二人各以己意進稟,而詔從荊公之請。稍后二人各以自己的意見進呈稟奏皇上,而皇上詔令采取荊公的意見。

及發(fā)封,乃王俊民也。等到發(fā)榜,狀元果然是王俊民。

詳定官得別立等自此始,遂為定制。詳定官得以另立進士名次由這次開始,后來遂成為定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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